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北航实设字〔2009〕22号(2009年09月30日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我校的环境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认真贯彻执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人民”的环境保护方针,在教学、科研、生产过程中,尽量提高各种资源、能源的利用率,开展综合利用,防止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建立一个清洁、优美的学习、生活和工作环境,保护师生员工的健康,促进我校教学、科研、生产的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现代化建设中一项战略任务。保护环境,人人有责,广大师生员工自觉遵守环境保护法规。同时对污染环境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检举和控告,任何人不许违抗和打击报复。
第四条学校的环境保护工作应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的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加强环境监督管理工作,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学校工作的议事日程,使学校教学、科研、生产建设和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达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学校设置环保技安委员会,由主管副校长担任环保技安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处长担任,组员由各院(系)、后勤集团、资产公司主管环保安全的副院长(副主任、副经理)组成。
第六条各院(系)、所、后勤集团、资产公司成立环保技安领导小组,由主管环保安全的副院长、副主任(处长、厂长、经理)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各实验室、科室、车间负责人担任组员。
第七条学校在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设立环保技安办公室,承担环保技安职能,在主管副校长和处长的领导下,处理我校环境保护工作日常事务。
第三章各部门职责
第八条校长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对全校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2.将环境保护工作列入学校主要的议事日程,纳入学校各项工作的管理轨道。做到“五同时”,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工作的同时,把环保工作列入主要内容之一。
第九条主管副校长职责
1.对学校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定期听取环保工作情况的汇报。
2.定期召开环保工作会议,检查环保措施的执行情况,研究处理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重大问题。
3.定期布置检查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环保技安办公室的工作情况。
4.审批学校环境保护工作计划及各项规章制度。
5.负责组织贯彻实施、签署向上级呈报的各类环境统计报表。
6.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事故。
第十条环保技安委员会职责
1.研究制定学校环境保护长远规划、年度计划。
2.对全校重大的环境保护问题做出决议。
3.制定学校重要的环境保护制度、规定。
4.监督检查各部门环境保护工作,奖罚有关人员。
5.调查和掌握学校环境状况和发展趋势,并向校长及上级环保部门汇报工作。
第十一条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环保技安办公室职责
1.贯彻执行上级有关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令和指示,并负责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2.负责组织编制协调环境污染治理长远规划和年度治理计划及措施。
3.参加审查环境保护工程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坚持“三同时”原则,即防治污染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防止新污染源的产生。
4.负责环境保护方面的宣传教育、经验交流和推广工作。
5.负责全校环境监测工作,建立环境档案,做好有关环境统计报表工作,按时上报。
6.负责对污染重大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并及时上报。
7.负责对各单位环保员的业务指导,协同人事、教务、科技部门对环保技安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
8.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和贯彻各种环境保护规章制度的落实。
9.定期向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反映环境保护工作开展情况。
10.环保技安办公室有权在国家规定范围内,对污染场所发出限期解决指令书。有权对任意排放有害物质的单位和个人,令其停产治理。对违反环境保护法规,造成人身伤亡或严重经济损失的,有权提出建议,上报司法机关处理。对在环境保护方面搞得好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提出表扬和奖励意见。
第十二条各单位环保技安领导小组职责
各院(系)、所、后勤集团及资产公司环保技安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日常环保技安工作。其职责为:
1.协助单位领导搞好环境保护工作,宣传党中央和国务院制定的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令,并监督检查贯彻执行情况。
2.协助本单位领导拟定环保措施计划,监督检查按期实施。
3.在环保技安办公室专业人员业务指导下,协助单位领导为实现“三废”治理项目做好协调工作。
4.及时反映教职工对环保工作的意见和要求,互通情况,起到上情下达、下情上传的纽带作用。
5.认真做好本单位已治理项目的管理工作,保证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6.对搞好环保工作的集体和个人,向领导提出表扬和奖励意见。
第十三条实验室、科室、车间职责
1.认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及国务院、上级部门和地方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法令和规定,对本单位环保工作负直接领导的责任。
2.在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中,必须贯彻环保“三同时”原则,提出“三废”治理要求。凡是属新工艺、新技术正式投入生产或有污染科研课题投入研制前,必须报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审批后实施。
3.负责单位“三废”治理设施的维护保养修理,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防止跑、冒、滴、漏。
第十四条规划、基建、项目管理部门职责
1.严格把关,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必须先做环境影响评价,待政府环保部门批复后方可进行初步设计。
2.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前,必须执行“三同时”原则,即主体工程与污染治理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3.对学校下达的环境保护工程项目,应按质、按时完成。
4.凡新建、改建、扩建有关环保部分的工程设计、施工图纸必须经环保技安办公室会签,并由环保技安办公室负责办理环保审批手续。
5.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进行环保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后勤集团动力、餐饮部门职责
1.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环保部门制定的环保法规和规定,教育教职工减少废气、废水、废渣、噪声的排放量。
2.负责教育司炉工要认真操作,减少污染。
3.定期对锅炉、油烟净化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净化设施正常运行,排放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4.加强对全校污水管道的管理,确保污水管道畅通无阻。
5.加强对校内自备水井的管理工作,对饮用水水质要认真消毒、定期监测。督促有关部门对蓄水池、储水箱按规定时间进行清洗,确保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质标准。
6.加强对各食堂隔油池的管理,要有专人定时清理,控制动植物油的排放量,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第十六条后勤集团环卫绿化部门职责
1.负责制定教学区、生活区绿化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扩大绿化面积,制定绿化保护条例,加强绿化保护及管理工作。
2.负责种植对环境有净化能力的花草树木。引进新技术、发展生物防治技术。
3.负责全校垃圾清理和管理工作,杜绝乱烧垃圾、树叶现象,保持校园清洁。
4.加强对农药及灭蝇、灭鼠、灭蟑螂等药物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校医院职责
1.负责校内消毒灭菌工作,保护环境卫生。
2.负责环境医学方面卫生改革,组织环境污染与人体健康知识的宣传教育。
3.严格处理含病菌废水,按国家规定标准排放。
第十八条财务处职责
在编制财务计划时,负责将环境治理、监测费用,按规定比例编入计划,并监督专款专用。提供相应环境统计报表所需数据。
第十九条人事处职责
1.根据环保工作的发展和需要负责配备环保管理人员。
2.会同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组织制定有关环保方面的技术培训工作。
3.将环境保护知识教育列入教职工教育的学习内容。
第二十条资产公司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和法规,积极教育干部职工保护学校环境。
2.积极开展清洁生产,在工艺过程中要采用节能、降耗、无污染的新工艺。
3.严格遵守环境保护各项管理制度,严禁随意倾倒废油、废液、废渣等有害物质。
4.要积极开展综合利用、化害为利的新工艺研究。
第二十一条工程训练中心职责
1.负责本中心环境保护法规、方针、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全体教职工的环境保护意识。
2.负责本中心废水、废气、噪声治理工作,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方可排放。
3.加强对化学药品、油料的管理,对学生加强教育,禁止随意倾倒试验废液、废油。
第四章环境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依据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规章制度强化环境管理,以管理促治理,以管理促保护。
第二十三条积极推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开展创建“清洁文明校园”活动。
第二十四条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污染集中控制及期限治理、内部排污超标收费罚款等制度。
第二十五条对新、改、扩建项目必须认真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防止污染及其它公害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经环保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设计施工。当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环境保护设施必须经有关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能投产使用。
第二十六条加强对环保设施的管理,健全环保设施操作规程和维修保养制度,保障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五章防治污染
第二十七条坚持“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利用,化害为利”、“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的原则,严格控制新污染源,积极治理老污染源。
第二十八条新建或技术改造科研项目为防治环境污染,应采用无污染或少污染,低噪声的新工艺、新设备,采用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的原材料,以防止新污染源的产生。
第二十九条凡是排放污染物超过标准,对环境造成污染危害的单位,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制定出治理计划,积极治理。治理污染设施应技术先进,经济合理,效果可靠,管理方便,不得造成二次污染。
第三十条对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或粉尘的工作场所应安装通风净化装置,定期进行场所检测,避免造成污染。
第三十一条合理利用水资源,尽量做到一水多用或循环使用,降低耗水量,减少污水排放量。
1.实验废水中各种有毒有害物质,必须进行处理,达到国家和北京市废水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2.校医院含菌废水、污物必须进行消毒处理,合格后排放。
3.食堂的废水中的动植物油要严格控制在国家规定排放标准以下,方可排放。
4.对自备水源井要严加保护,在水井直径200米以内不许有污染源、渗井、渗坑、明厕所。在水井周围不许种植各种蔬菜和堆放垃圾。对饮用水进行消毒处理,定期化验,定期洗井,保护好饮用水源。
第三十二条对产生强烈振动和噪声的机械设备,必须采取减振、消声、隔音的措施。
第三十三条对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要严格管理,防止污染环境。
第三十四条严格管理辐射源和辐射装置,购买前必须进行评价、审批,购买后由环保部门验收合格方准使用。
第三十五条定期清理生活垃圾,禁止焚烧垃圾、树叶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